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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桂林智慧旅游規劃設計網 | 作者:自游人 | 發布時間: 2019-05-19 | 21713 次瀏覽 | 分享到:


核定乘員6人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須配備2名漂流工。
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安全員、漂流工的年齡應當在18周歲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狀況符合船員體檢標準,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
第十八條 管理員、安全員和漂流工經水上漂流安全監督管理主管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由州地方海事局統一制作的水上漂流安全上崗證;漂流工還應持《非機動船舶船員職務適任證書》,方能上崗。
以上人員每年必須經過交通、旅游和安監部門組織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規知識和服務規范培訓。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條 水上漂流行為必須在項目審批核準的水域范圍內進行。
漂流企業應配備防污設備,漂流行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線由漂流企業根據漂流航道情況劃定,并報地方海事機構備案,由企業在漂流始發碼頭設置禁漂水位線。
第二十條 漂流企業應在急彎、紊流、較大跌水等地段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救生點。
各救生點應配備帶繩的救生圈、對講機和醫用急救包,保證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二十一條 漂流企業應在上下碼頭游客接待處設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輔助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員和救助工具。
第二十二條 漂流企業應在漂流始發點設立“游客須知”、“告示牌”和“安全員、漂流工”公示欄。
在漂流前由安全員向游客講解漂流安全知識,介紹漂流艇筏上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須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二十三條 漂流企業應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證通信聯絡暢通有效。
第二十四條 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強了望,謹慎操作,在危險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五條 嚴禁超載漂流和捆綁聯體漂流,嚴禁向水域拋棄廢棄物,禁止在漂流水域從事影響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能見度不良,超過禁漂水位線等不能保證漂流安全的情況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七條 漂流企業對漂流河段的環境安全要做到勤觀察、勤巡航,在確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許開漂。
第二十八條 當漂流艇筏發生水上事故或遇險時,漂流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組織自救。同時,及時報告當地海事、旅游和安監部門。
第二十九條 旅游、海事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分別按各自的權限和職責范圍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統計、上報。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交通、旅游和安監部門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