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欧文/拉梅洛·鲍尔/竞彩篮球app官方正版/足球和篮球的区别

 
咨詢熱線: 183 783 99899???
您所在位置:???
《水上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桂林智慧旅游規劃設計網 | 作者:自游人 | 發布時間: 2019-05-19 | 21715 次瀏覽 | 分享到: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水上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水上漂流旅游的管理和進一步規范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水上漂流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規定》等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州境內的江、河、風景區等水域從事漂流活動的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等)、現場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簡稱“安全員”)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員(以下簡稱“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經營人及從事漂流活動的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管理員”)。
從事探險、體育競賽等非經營性質的水上漂流活動不適用本辦法,但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應事先經交通主管部門核準。
我州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內或者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核定的水域外從事營業性活動。
本辦法中“水上漂流”的含義是指以橡皮艇、木筏為載體,靠水流動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進行的載運行為。
第三條 我州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我州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是水上漂流的行業主管機關。負責水上漂流企業的資格審查和對漂流艇筏進行登記管理。
我州各級交通部門是水上漂流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交通部門設置的海事機構具體負責漂流航道的安全評估、人員(管理員、安全員和漂流工)理論、技能培訓和水上漂流艇筏的認證。
第二章 企業申報與管理
第四條 設立水上漂流企業應具備下列主要條件:
(一)具有與其漂流相適應的漂流艇筏;
(二)漂流航道內有與其漂流相適應的安全及服務設施;
(三)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且配備有與其漂流相適應的合格的管理員、安全員或漂流工人數;
(四)有與其漂流業務相適應的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
(五)對每個漂流人員的人生意外保險不得低于人民幣30萬元。
第五條 縣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水上漂流企業的審批申請。
第六條 水上漂流企業向當地縣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批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具有法律效律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證明;
(二)與生產廠家草擬的漂流艇筏購買合同;
(三)修建漂流起止點碼頭的設計圖紙和資金證明;
(四)漂流管理員工作職責;
(五)漂流安全員工作職責;
(六)漂流工工作職責;
(七)水上漂流安全應急預案;
(八)漂流航道氣象、水文資料。
第七條 縣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漂流企業漂流申請后,應當組織縣安監局、縣發改委、縣交通局對企業上報資料進行查驗,資料齊全后,上報縣人民政府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州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收到縣人民政府的審批請示后,由州交通等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其漂流安全制度、企業資質進行審查,對其漂流航道勘驗評估,審查合格后,由州人民政府下發漂流項目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漂流企業應對水上漂流安全負責:
(一)嚴格遵守行業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加強對漂流艇筏的安全技術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員、漂流工,對其實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據氣象、水文等情況,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監、交通和旅游等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六)漂流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和航道資源費。
(七)漂流企業必須對安全員、漂流工購買足額的人生意外保險。
第十條:漂流企業停業、歇業、轉讓,需提前30日向旅游部門提出申請。
船舶新增、報廢、抵押、轉讓,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章 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一條 漂流航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寬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寬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徑不得小于橡皮筏長度的4倍;
(三)單個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過0.6米,且不能連續;
(四)縱比降不得超過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點應當遠離暗河入口和大壩,其間距離不得小于1000米;
第十二條 自助漂流的水域長度不得超過5公里,漂流水域內的單個跌水落差最大不能超過0.6米,水域內的最大水深位置不能超過1.2米;該漂流水域每300米以內至少設置一名安全員,對重點跌水、水深超過1米和重點位置還須增設安全員。
第十三條 漂流艇筏必須具有船檢部門頒發的船用產品合格證書。漂流企業應持該產品合格證向當地海事機構申請初次認證,營運后必須每年進行一次認證。
第十四條 漂流艇筏必須按核定乘員進行裝載,并配備救生、防護等安全設備。船體上必須標示由海事機構認可的名稱標志和編號及核載人數。
第十五條 自助漂流艇筏核載乘員不得超過2人。漂流艇筏上必須配備應急用劃槳和安全帽。
本辦法中“自助漂流”的含義是指不安排漂流工,由游客自行使用漂流艇筏進行漂流的活動。
第十六條 漂流艇筏應當按海事機構要求配備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員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須配備1名漂流工。
核定乘員6人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須配備2名漂流工。
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十七條 安全員、漂流工的年齡應當在18周歲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狀況符合船員體檢標準,必須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
第十八條 管理員、安全員和漂流工經水上漂流安全監督管理主管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由州地方海事局統一制作的水上漂流安全上崗證;漂流工還應持《非機動船舶船員職務適任證書》,方能上崗。
以上人員每年必須經過交通、旅游和安監部門組織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規知識和服務規范培訓。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條 水上漂流行為必須在項目審批核準的水域范圍內進行。
漂流企業應配備防污設備,漂流行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線由漂流企業根據漂流航道情況劃定,并報地方海事機構備案,由企業在漂流始發碼頭設置禁漂水位線。
第二十條 漂流企業應在急彎、紊流、較大跌水等地段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救生點。
各救生點應配備帶繩的救生圈、對講機和醫用急救包,保證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二十一條 漂流企業應在上下碼頭游客接待處設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輔助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員和救助工具。
第二十二條 漂流企業應在漂流始發點設立“游客須知”、“告示牌”和“安全員、漂流工”公示欄。
在漂流前由安全員向游客講解漂流安全知識,介紹漂流艇筏上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須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二十三條 漂流企業應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證通信聯絡暢通有效。
第二十四條 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強了望,謹慎操作,在危險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五條 嚴禁超載漂流和捆綁聯體漂流,嚴禁向水域拋棄廢棄物,禁止在漂流水域從事影響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能見度不良,超過禁漂水位線等不能保證漂流安全的情況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七條 漂流企業對漂流河段的環境安全要做到勤觀察、勤巡航,在確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許開漂。
第二十八條 當漂流艇筏發生水上事故或遇險時,漂流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組織自救。同時,及時報告當地海事、旅游和安監部門。
第二十九條 旅游、海事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分別按各自的權限和職責范圍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統計、上報。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交通、旅游和安監部門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桂林智慧旅游規劃設計網  ghsj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