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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漂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桂林智慧旅游規劃設計網 | 作者:自游人 | 發布時間: 2019-05-19 | 21712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七條 縣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漂流企業漂流申請后,應當組織縣安監局、縣發改委、縣交通局對企業上報資料進行查驗,資料齊全后,上報縣人民政府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州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收到縣人民政府的審批請示后,由州交通等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其漂流安全制度、企業資質進行審查,對其漂流航道勘驗評估,審查合格后,由州人民政府下發漂流項目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漂流企業應對水上漂流安全負責:
(一)嚴格遵守行業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加強對漂流艇筏的安全技術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員、漂流工,對其實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據氣象、水文等情況,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監、交通和旅游等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六)漂流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和航道資源費。
(七)漂流企業必須對安全員、漂流工購買足額的人生意外保險。
第十條:漂流企業停業、歇業、轉讓,需提前30日向旅游部門提出申請。
船舶新增、報廢、抵押、轉讓,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章 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一條 漂流航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寬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寬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徑不得小于橡皮筏長度的4倍;
(三)單個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過0.6米,且不能連續;
(四)縱比降不得超過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點應當遠離暗河入口和大壩,其間距離不得小于1000米;
第十二條 自助漂流的水域長度不得超過5公里,漂流水域內的單個跌水落差最大不能超過0.6米,水域內的最大水深位置不能超過1.2米;該漂流水域每300米以內至少設置一名安全員,對重點跌水、水深超過1米和重點位置還須增設安全員。
第十三條 漂流艇筏必須具有船檢部門頒發的船用產品合格證書。漂流企業應持該產品合格證向當地海事機構申請初次認證,營運后必須每年進行一次認證。
第十四條 漂流艇筏必須按核定乘員進行裝載,并配備救生、防護等安全設備。船體上必須標示由海事機構認可的名稱標志和編號及核載人數。
第十五條 自助漂流艇筏核載乘員不得超過2人。漂流艇筏上必須配備應急用劃槳和安全帽。
本辦法中“自助漂流”的含義是指不安排漂流工,由游客自行使用漂流艇筏進行漂流的活動。
第十六條 漂流艇筏應當按海事機構要求配備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員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須配備1名漂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