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國家5A級旅游景區,或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或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或具有2個以上國家4A級旅游景區;或具有2個以上省級旅游度假區;或具有1個國家4A級旅游景區和1個省級旅游度假區。
5.秩序與安全。旅游綜合監管制度體系完善,市場監管能力強,投訴處理機制健全,建立旅游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市場秩序良好,游客滿意度高,近三年沒有發生重大旅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訴、旅游負面輿情、旅游市場失信等市場秩序問題。
6.資源與環境。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機制完善,實施效果良好,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事件。旅游創業就業和旅游扶貧富民取得積極成效。
7.品牌影響。旅游目的地品牌體系完整,特色鮮明,識別度、知名度高,市場感召力強。
8.創新示范。大力推進改革創新,積極破除全域旅游發展的瓶頸和障礙,具有解決地方旅游業長期發展問題的突破性、實質性措施,或在全國產生重要影響的發展全域旅游的示范性創新舉措。
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對通過會議評審的縣級、地級創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綜合會議評審和現場檢查結果確定公示名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階段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通過公示;若出現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等情況,文化和旅游部調查核實后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部對提出認定申請的省級創建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照體制機制、政策保障、公共服務、供給體系、秩序與安全、資源與環境、品牌影響、創新示范等8個方面進行會議評審。對通過會議評審的省級創建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階段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通過公示;若出現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等情況,文化和旅游部調查核實后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 對通過公示的創建單位,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
第十九條 被認定為示范區的單位要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不斷深化改革,加快創新驅動,持續推進全域旅游向縱深發展。
第二十條 未通過認定的創建單位要根據文化和旅游部反饋的意見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國家全域旅游產業運行監測平臺,對示范區和創建單位旅游產業運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管。示范區和創建單位應按照要求報送本地區旅游接待人次、過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訴處理等數據,以及重大旅游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旅游經營項目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