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不斷深化旅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推進旅游業轉型升級,大力促進旅游優質發展,切實加強對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工作的管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號)、《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工作導則》等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示范區是指將一定行政區劃作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業為優勢產業,統一規劃布局,創新體制機制,優化公共服務,推進融合發展,提升服務品質,實施整體營銷,具有較強示范作用,發展經驗具備復制推廣價值,且經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的區域。
第三條 示范區聚焦旅游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發展全域化、旅游供給品質化、旅游治理規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為目標,堅持改革創新,強化統籌推進,突出創建特色,充分發揮旅游關聯度高、帶動性強的獨特優勢,不斷提高旅游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實效、突出示范,嚴格標準、統一認定,有進有出、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通過競爭性選拔擇優認定。
第二章 職責及分工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統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創建單位(以下簡稱創建單位)的驗收、審核、認定、復核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地區縣級和地級創建單位的驗收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各級創建單位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創建、申請驗收,及時做好總結、整改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驗收
第八條 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標準》基本項目總分1000分,創新項目加分200分,共計1200分。通過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初審驗收的最低得分為1000分。
第九條 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各地創建工作開展情況,啟動創建單位驗收工作。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驗收實施方案,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后組織開展驗收工作。驗收以縣級創建單位為基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