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縣級創建單位開展創建滿一年后方可向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地級創建單位,其轄區內70%以上的縣級創建單位通過驗收后,方可向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創建單位,其轄區內70%以上的地級創建單位通過驗收后,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據《標準》,對縣級、地級創建單位組織初審驗收,根據得分結果確定申請認定的單位,并形成初審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 驗收包括暗訪、明查、會議審核三種方式。暗訪由驗收組自行安排檢查行程和路線,重點對創建單位的產業融合、產品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旅游環境等《標準》要求的內容進行檢查。明查和會議審核由驗收組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觀察、提問交談等方式,重點對創建單位的體制機制、政策措施、旅游規劃等《標準》要求的內容進行檢查。
第四章 認定
第十三條 示范區認定工作注重中央統籌與地方主導相結合,示范優先與兼顧公平相結合,充分考慮不同地域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調動各地開展示范區創建的積極性。
第十四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縣級、地級創建單位的認定申請、初審驗收報告、驗收打分及檢查項目說明材料、創建單位專題匯報文字材料及全域旅游產業運行情況、創建工作視頻。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以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上報的縣級、地級創建單位的初審驗收報告等材料為認定參考依據,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對照以下8個方面進行會議評審。
1.體制機制。建立黨政統籌、部門聯動的全域旅游領導協調機制,旅游綜合管理體制改革成效顯著,運行有效。旅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高,具有良好的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法制環境。
2.政策保障。旅游業作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定位明確,在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劃,以及綜合性支持政策、重大項目建設等方面得到具體體現并取得實效。
3.公共服務。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健全,廁所、停車場、旅游集散中心、咨詢服務中心、智慧旅游平臺、安全救援、自駕游、自助游等設施完善,運行有效。
4.供給體系。旅游供給要素齊全,布局合理,結構良好,假日高峰彈性供給組織調控有效。旅游業帶動性強,與文化等相關產業深度融合發展,業態豐富,形成觀光、休閑、度假業態協調發展的產業結構,綜合效益顯著。具有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