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安全行為準則
6.3.1.0 漂流工具操作人員行為準則
6.3.1.1 在漂流活動開始前,漂流工具操作人員必須向旅游者宣講漂流旅游安全知識,介紹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設施及使用方法,說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意外事故后的應急辦法,并公布游客安全須知,確保游客掌握安全要領。對健康條件不適合參加漂流活動的游客,應予以警告和勸阻。
6.3.1.2 漂流工具操作人員在漂流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服務操作規程作業,不得擅自改變漂流線路,不得隨意在中途停靠或改變靠岸點。
6.3.1.3 漂流工具操作人員嚴禁酒后上崗,上崗期間嚴禁吸煙。
6.3.1.4 漂流工具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標準規定載客,嚴禁超載。
6.3.1.5 漂流工具操作人員嚴禁在臺風、暴雨、洪水、上游泄洪情況下以及水位超過警戒線時冒險漂流。漂流工具操作人員嚴禁在風力超過4級、深度超過2米的區域漂流。
6.3.1.6 組織游客乘座漂流工具時,要求游客必須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裝備。
6.3.1.7 在漂流過程中,應密切注視游客安全狀態,及時勸阻游客的不安全舉動,禁止游客下水游泳及在1.2米以上深水區戲水。
6.3.1.8 過激灘、險灘、深水灘時,必須事先告知游客,提醒游客加強安全防范。
6.3.1.9 應隨時向游客報告天氣變化情況,為游客設置避風、避雨的安全場所或具備其他保護措施。
6.3.2 游客行為準則
6.3.2.1 身高在1.2米以下的未成年兒童參加漂流活動必須要有監護人。
6.3.2.2 游客漂流時,必須服從工作人員指揮,嚴格遵守《游客漂流安全須知》的各項規定。
6.4 安全救援
6.4.1 應在漂流點設置必要的廣播和必要的通訊工具,向游客反復宣傳《漂流旅游安全須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6.4.2 在碼頭、漂流工具設施上應設置足夠的救生設備,救生衣必須常年保持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