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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于《水利旅游項目管理辦法》
來源:桂林智慧旅游規劃設計網 | 作者:自游人 | 發布時間: 2017-11-05 | 12672 次瀏覽 | 分享到:


(四)維護水工程安全運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六)達到開展水利旅游活動的各項要求。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凡在已被批準為“省級水利風景區”或“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的景區中開展涉水旅游項目的,可不再履行報批程序,但須到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須提交“省級水利風景區”或“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的審批文件和景區規劃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水利旅游項目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立水利旅游項目申請書;
(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所編制的水利旅游項目綜合影響評價報告書及有水利、旅游、環境、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審查意見;
(三)相關聯的水工程(或水資源)管理單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的,提供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水利旅游項目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申請事項屬于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受理設立水利旅游項目申請;
(三)申請事項屬于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受理設立水利旅游項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批與變更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水利旅游項目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必要時,應當在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開始組織專家評審或進行聽證,并形成評審或聽證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及相關聯的水工程(或水資源)管理單位。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經批準設立的水利旅游項目要求變更批準內容的,應當向原審批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審批實施機關對于符合條件、標準的變更要求,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