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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辦法
來源:桂林智慧旅游規劃設計網 | 作者:自游人 | 發布時間: 2014-11-05 | 10377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十三條  漂流工應當年滿18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船員體檢標準,經過救生、漂流工具操作等相關理論知識和實際技能的培訓,并經過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
   持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的漂流工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其水上服務資歷、健康狀況、有無違章行為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從事漂流的相關安全保障人員也應當取得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十四條  漂流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標明禁漂水界線和禁漂水位線。在深水、急流、礁石障礙物等危險水域設立警示標志和安全保護裝置,設置安全救助點。安全救助點應當配備安全保障人員、救生設備和通訊裝備。
   第十五條  漂流企業應當在漂流起止地設置保障游客安全的碼頭或者設施,配備安全保障人員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條  漂流企業應當在起始點設立乘客須知告示牌。
   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者安全保障人員向乘客介紹漂流工具、救生設備的使用方法,講解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方法等。
   第十七條  禁止超載漂流、捆綁聯體漂流和在危險水域追越漂流。
   第十八條   漂流企業應當隨時觀察漂流活動河段環境安全,保持與氣象、水文、上游水庫運行部門的信息聯絡,及時掌握天氣、水流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安排水上漂流活動。
   第十九條  漂流時乘客應當穿戴救生衣,遵守漂流安全規定和要求。
   漂流工和安全保障人員有權拒絕未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漂流安全規定的乘客進行漂流活動。
   第二十條  發生水上漂流事故或者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漂流企業及漂流工、安全保障人員應當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施救,并按規定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漂流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事故調查。漂流企業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漂流事故調查結束后30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和調查事實、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并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