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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水上漂流活動安全管理的通知 》瀏陽市
來源:桂林智慧旅游規劃設計網 | 作者:自游人 | 發布時間: 2016-08-10 | 13507 次瀏覽 | 分享到:


7.漂流經營單位有責任對漂流河道進行管護。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漂流河道內亂挖砂土、亂伐樹木、捕魚和清洗污染物,禁止堆放、傾倒、掩埋生活垃圾,禁止向河道排污。漂流單位要定期清理河道衛生,保證環境整潔。
8.漂流經營單位應配備防污設備,漂流行為不得污染水域。禁漂水位線由水上漂流經營單位根據漂流航道情況劃定,在漂流始發碼頭設置禁漂水位線,并報地方海事機構備案。
9.漂流經營單位應在漂流河道內合理設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彎、紊流、較大跌水等地段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救生點。各救生點應配備帶繩的救生圈、對講機和醫用急救包,保證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10.漂流經營單位應在上下碼頭游客接待處設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輔助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員和救助工具。
11.漂流經營單位應在漂流始發點設立“游客須知”、“告示牌”和“安全員、漂流工”公示欄。在漂流前由安全員向游客講解漂流安全知識,介紹漂流艇筏上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須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護設備。
12.漂流經營單位應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證通信聯絡暢通有效。
13.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強了望,謹慎操作,在危險地段禁止追越。
14.嚴禁超載漂流和捆綁聯體漂流,嚴禁向水域拋棄廢棄物,禁止在漂流水域從事影響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動。
15.在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能見度不良,超過禁漂水位線等不能保證漂流安全的情況下禁止漂流。
16.漂流經營單位對漂流河段的環境安全要做到勤觀察、勤巡航,在確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許開漂。
17.當漂流艇筏發生水上事故或遇險時,漂流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組織自救。同時,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18.漂流經營單位應制定年度防汛預案,并服從水務部門防汛抗旱的調度。
二、明確水上漂流活動安全職責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做好水上漂流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市文體廣電局:負責對漂流場所設立開辦的審核、行政許可和安全救護員培訓及對場所進行分級劃定,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家標準,對漂流場所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和監管,對漂流場所、器材、專業人員(安全救護)的資質進行認定審核,按漂流場所的規模、等級要求,對其配備的技術、救生、安全保衛人員是否合理進行審定,并負責日常執法監管。
2.市旅游局:負責漂流經營單位游客接待中心的監管,游客投訴的受(處)理,檢查和監督游客保險的購買、對外營銷宣傳的推介、從業人員的培訓及指導漂流景區品質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