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救藥品和器械應擺放在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
6.2 人員
6.2.1 應有救生員。
6.2.2 急流為三級以上(含三級)的漂流場所漂流技術指導人員與漂流艇的比例不小于1:1或漂流技術指導人員與漂流者的比例不低于l:5。
6.2.3 漂流技術指導人員與負責安全救護的人員之間應保持聯(lián)絡暢通。
6.3 安全制度
6.3.1 提供當日天氣、水文情況報告。
6.3.2 在醒目位置有“漂流人員須知”。
6.3.3 12歲以下的兒童只能在家長陪護下在急流為一級或二級的漂流水域漂流。
6.3.4 急流為一級或二級的漂流場所至少應具備下列方式中的一種保護漂流者,急流為三級以上(含三級)的漂流場所至少應具備下列方式中的兩種保護漂流者:
——岸上有流動救生員;
——危險地帶有定點救生員;
——有漂流技術指導人員跟隨艇;
——有救生員和救生艇跟隨。
6.3.5 漂流者需經專門培訓后,方可在急流為三級以上(包括三級)的漂流水域進行無漂流技術指導人員陪同的漂流活動。
6.3.6 急流為三級以上(包括三級)的漂流水域不允許單艇出發(fā),當5條以上(包括5條)漂流艇同時出發(fā)時應有救生員和救生艇跟隨。
6,3.7 急流為四級以上(包括四級)的漂流場所不允許接待無自救能力的漂流者。
6.3.8 在急流為五級以上(含5級)的水域不允許開設漂流場所。
6.3.9 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載客人數和載客重量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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