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漂流設備
4.3.1 竹排、木筏、橡皮艇等漂流設備可根據漂流河段水域條件的差異選擇。
4.3.2 應配置數量適宜的救生衣,其安全指標應符合GB 4303要求。
4.3.3 應配置數量適宜的安全頭盔、護膝及漂流鞋等漂流設備。
4.3.4 應配置專門用于漂流的救生繩投擲包。
4.3.5 應標識主管機關認可的名稱,應標明乘員定額,嚴禁超載超員。
4.3.6 應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3.7 應建立漂流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更新的相應制度,并由專人、專職負責。
5 安全管理
5.1 管理機構
5.1.1 經營漂流旅游的企業在進行漂流旅游項目運營前,應履行審批程序。
5.1.2 應設置安全部、保安部和醫療救護中心等安全管理機構,其職責為:
a) 安全部負責漂流水道的清理、維護及沿途對漂流旅客的救護工作;
b) 保安部負責維持漂流旅游景區的日常安全及秩序;
c) 醫療救護中心應配備專職醫務人員,并備有足夠的急救藥物和器械。
5.2 人員管理
5.2.1 漂流安全員
5.2.1.1 漂流水域深水區、危險區至少配置一名安全員。
5.2.1.2 易發事故的危險地段應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控。
5.2.1.3 游客選擇操控漂流的,應配備相應漂流工。
5.2.1.4 漂流安全員應在漂流前向游客講解漂流安全知識,介紹漂流工具上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并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方法,督促游客穿好救生衣及頭盔等安全防護設備。
5.2.1.5 漂流安全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a) 年齡應符合18~45周歲,健康狀況應符合相關規定;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