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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9
四川省漂流旅游項目安全規(guī)范
目錄
前 言
1 范圍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與定義
4 漂流活動
5 安全管理
6 應急處理
本標準由四川省旅游局提出。
本標準由四川省旅游局歸口并解釋。
本標準由四川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批準。
本標準起草單位:四川省標準化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馮莉、侯超華、寒偉建、王燕林、成冬娟、雷敏。
四川省漂流旅游項目安全規(guī)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漂流旅游項目漂流活動、安全管理及應急處理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四川省內漂流旅游的項目。
本標準不適用于探險、體育競賽等非經營性質的漂流項目。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標志
GB 4303-2008 船用救生衣
GB/T 10001.1-2006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10001.2-2006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2部分:旅游休閑符號
3 術語與定義
3.1
漂流活動 rafting
使用艇、船、筏等漂浮物,以水流動力為主,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進行的娛樂性活動。
3.2
漂流設施 rafting facilities
用于服務游客的各種設施,包括漂流場地、碼頭、售票處、游客咨詢中心、醫(yī)療救護中心等。
3.3
漂流設備 rafting equipment
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中承載游客的漂流工具,如艇、船、筏、救生衣和安全頭盔等。
3.4
漂流安全員 rafting security officer
負責漂流航道清理、維護、沿途對漂流游客救護及維持漂流旅游景區(qū)日常安全和秩序的工作人員。
3.5
操控漂流 staff controlled rafting
由工作人員操控漂流工具,對游客在漂流過程中進行有效控制并負責漂完全程。
3.6
自然漂流 tourist controlled rafting
漂流游客在水流比較淺且平緩的航道中利用漂流設備自行控制并漂完全程。
4 漂流活動
4.1 漂流場地
4.1.1 用于漂流旅游的水域應經當地港航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察核定。
4.1.2 漂流航道的水面不應有漂浮物,兩岸及底部不應存在障礙物。
4.1.3 漂流航道的寬度、航道曲率半徑、縱比降及起止點距河口和大壩的間距等要求應符合《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規(guī)定》。
4.1.4 單個陡坎落差不應過大且不能連續(xù),須保證在安全范圍內。
4.1.5 漂流水域內不應留有監(jiān)控盲區(qū)。
4.2 漂流周邊設施
4.2.1 碼頭應設在水流緩慢、水域開闊處。
4.2.2 售票處應設在碼頭顯著位置,并設置遮陰避雨設施及排隊柵欄,應在醒目位置張貼“漂流簡介”及“安全指南”等。
4.2.3 應設置游客咨詢中心,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旅客漂流須知”,在游客漂流前應詳細告知游客漂流的相關知識和注意事項。
4.2.4 漂流危險地段旁應設置安全救生點并配備救生人員。
4.2.5 應在漂流水域附近設置安全通道。
4.2.6 應在上下旅客處設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碼頭或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員和救助工具。
4.3 漂流設備
4.3.1 竹排、木筏、橡皮艇等漂流設備可根據漂流河段水域條件的差異選擇。
4.3.2 應配置數量適宜的救生衣,其安全指標應符合GB 4303要求。
4.3.3 應配置數量適宜的安全頭盔、護膝及漂流鞋等漂流設備。
4.3.4 應配置專門用于漂流的救生繩投擲包。
4.3.5 應標識主管機關認可的名稱,應標明乘員定額,嚴禁超載超員。
4.3.6 應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yè)技術組織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3.7 應建立漂流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和更新的相應制度,并由專人、專職負責。
5 安全管理
5.1 管理機構
5.1.1 經營漂流旅游的企業(yè)在進行漂流旅游項目運營前,應履行審批程序。
5.1.2 應設置安全部、保安部和醫(yī)療救護中心等安全管理機構,其職責為:
a) 安全部負責漂流水道的清理、維護及沿途對漂流旅客的救護工作;
b) 保安部負責維持漂流旅游景區(qū)的日常安全及秩序;
c) 醫(yī)療救護中心應配備專職醫(yī)務人員,并備有足夠的急救藥物和器械。
5.2 人員管理
5.2.1 漂流安全員
5.2.1.1 漂流水域深水區(qū)、危險區(qū)至少配置一名安全員。
5.2.1.2 易發(fā)事故的危險地段應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jiān)控。
5.2.1.3 游客選擇操控漂流的,應配備相應漂流工。
5.2.1.4 漂流安全員應在漂流前向游客講解漂流安全知識,介紹漂流工具上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并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方法,督促游客穿好救生衣及頭盔等安全防護設備。
5.2.1.5 漂流安全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a) 年齡應符合18~45周歲,健康狀況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b) 應經過上崗培訓,達到救生觀察、赴救急救等基本技術要求,具備事前預防及事后原因分析能力,并通過游泳、救生及實際操作等水上技能考核和規(guī)章制度書面考核后方能上崗;
c) 取得上崗證后,漂流安全員還應參加后續(xù)例行培訓;
d) 漂流安全員應統(tǒng)一著裝并在漂流中穿戴救生衣等裝備;
e) 漂流安全員應配備必要的通信保障工具,通信聯絡應暢通有效。
5.2.2 漂流游客
5.2.2.1 60歲以上老人、孕婦、殘疾人不宜參加漂流活動。
5.2.2.2 患有精神病、心臟病、高血壓、癡呆癥等易發(fā)危險性疾病病史的人員不宜參加漂流活動。
5.2.2.3 12歲以下兒童不宜參加漂流活動。
5.3 安全措施
5.3.1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漂流設備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漂流旅游安全操作規(guī)程、漂流應急救護預案及安全事故登記和上報制度,定期組織實施救助演練。
5.3.2 經營漂流旅游的企業(yè)應保證漂流設施設備安全可靠,并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5.3.3 每次漂流前應進行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無安全人員簽字的漂流設施設備不能投入使用。
5.3.4 游客選擇自然漂流的,漂流安全員應事先將有關事項告知游客,并在易發(fā)生事故的危險地段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jiān)控。
5.3.5 應設立警戒水位、禁漂水位線標志。
5.3.6 應及時提供當日天氣及漂流場所的水文情況報告。
5.3.7 應督促游客在漂流前應穿戴好救生衣和頭盔,未穿戴救生衣和頭盔的漂流游客,工作人員應拒絕其漂流。
5.3.8 漂流企業(yè)應認真組織開展漂流項目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及薄弱環(huán)節(jié),應立即整改。同時督促各崗位安全員充分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5.3.9 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全員安全意識。
5.3.10 在遭遇雷雨、暴雨、洪水、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或超過禁漂水位線等不能保證漂流安全的情況下,須有應急應變措施,由此停止漂流時,應對外公告。
5.4 信息管理
5.4.1 漂流碼頭應按公共信息圖形標準GB/T 10001.1-2000、GB/T 10001.2-2002設置安全標識。
5.4.2 對危險易發(fā)水域,應設置安全標識,且規(guī)格應符合GB 2894-2008。
5.4.3 應在漂流旅游碼頭顯著位置設立導游圖、導游引導標志及中英文對照的“游客須知”。
5.4.4 引導牌、指示牌、說明牌應內容準確、文字規(guī)范、字跡清晰、符號標準,無油漆剝落造成的缺句少字。
5.4.5 工作人員上崗應有明顯標識,并佩戴相應證件。
5.4.6 應設立廣播服務,并使用普通話和英語廣播,為游客播放“漂流安全須知”。
5.4.7 漂流航道兩岸應有醒目、牢固的水位測量、航道指示及危險區(qū)域警示等標識。
6 應急處理
6.1 總則
為提高漂流旅游景區(qū)內工作人員及游客的安全意識,做到應急有預案、組織有方法、救援有隊伍、聯動有機制、善后有措施,應制定應急預案及定期演練。
6.2 組織保障
漂流企業(yè)應成立漂流安全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防范和處理景區(qū)內可能發(fā)生的旅游安全事故。組長由企業(yè)法人擔任,成員由各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6.3 具體措施
6.3.1 領導小組接到發(fā)生漂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做好記錄,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工作,按照職責分工進入預案實施。
6.3.2 在漂流活動中發(fā)生水上事故或遇險,漂流景點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積極組織自救,并立即采取措施組織實施救助。
6.3.3 完善“超安全警戒水位應急制度”,在《漂流安全須知》中注明,當超安全警戒水位應停止營業(yè),并報告旅游主管部門、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上述部門應立即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協助工作,耐心疏導游客調整旅游行程,對游客購買漂流項目的門票全額退票。
6.3.4 在適時條件下,應積極組織參加防漂流的事故預案的演習,增強應急時的自救能力,以便在應急預案實施中能協同開展。
6.3.5 在實施應急救援預案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證領導小組的統(tǒng)一協調指揮,確保應急救援措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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