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6
2014-12-19
瀏安辦發〔2012〕21號
瀏陽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規范水上漂流活動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各漂流企業:
為切實加強水上漂流活動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國水上體育經營活動暫行規定》和《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等法律條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范水上漂流場所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水上漂流活動安全管理
開展水上漂流活動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水上漂流活動安全和游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1.漂流經營單位是漂流安全的責任主體,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水上漂流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落實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水上漂流活動安全。
(1)嚴格遵守行業管理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2)加強對漂流艇筏的安全技術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3)配足合格的安全員、救生員、漂流工,對其實施培訓上崗及日常的安全教育;
(4)根據氣象、水文等情況,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5)接受文體、旅游、安監、交通等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6)漂流經營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和航道資源費。
(7)漂流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員、救生員、漂流工購買足額的人生意外保險。
2.漂流活動的安全管理實行行業監管、屬地負責的原則。市文體局是漂流活動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漂流場所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時段每月不少于3次檢查。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各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漂流企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漂流場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全面落實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3.漂流經營單位要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報市應急辦、文體局、旅游局等部門備案;要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無法保證漂流安全時,必須停止漂流活動。
4.漂流屬于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由市文體局實行漂流經營資格審查制度。凡未經過資格審查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漂流業務。對未經審查審批、無照經營漂流業務的非法行為,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巡查巡視,及時上報市文體、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進行取締和打擊。
5.漂流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漂流經營資格審查指定的水域開展漂流業務,不允許超出指定范圍經營。
6.漂流經營單位要按照市文體、環保、水利等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漂流河道及兩岸資源環境的保護,確保漂流區域生態環境不受破壞。
7.漂流經營單位有責任對漂流河道進行管護。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漂流河道內亂挖砂土、亂伐樹木、捕魚和清洗污染物,禁止堆放、傾倒、掩埋生活垃圾,禁止向河道排污。漂流單位要定期清理河道衛生,保證環境整潔。
8.漂流經營單位應配備防污設備,漂流行為不得污染水域。禁漂水位線由水上漂流經營單位根據漂流航道情況劃定,在漂流始發碼頭設置禁漂水位線,并報地方海事機構備案。
9.漂流經營單位應在漂流河道內合理設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彎、紊流、較大跌水等地段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救生點。各救生點應配備帶繩的救生圈、對講機和醫用急救包,保證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10.漂流經營單位應在上下碼頭游客接待處設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輔助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員和救助工具。
11.漂流經營單位應在漂流始發點設立“游客須知”、“告示牌”和“安全員、漂流工”公示欄。在漂流前由安全員向游客講解漂流安全知識,介紹漂流艇筏上安全設備的使用方法,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事故后的應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須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護設備。
12.漂流經營單位應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證通信聯絡暢通有效。
13.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強了望,謹慎操作,在危險地段禁止追越。
14.嚴禁超載漂流和捆綁聯體漂流,嚴禁向水域拋棄廢棄物,禁止在漂流水域從事影響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動。
15.在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能見度不良,超過禁漂水位線等不能保證漂流安全的情況下禁止漂流。
16.漂流經營單位對漂流河段的環境安全要做到勤觀察、勤巡航,在確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許開漂。
17.當漂流艇筏發生水上事故或遇險時,漂流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組織自救。同時,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18.漂流經營單位應制定年度防汛預案,并服從水務部門防汛抗旱的調度。
二、明確水上漂流活動安全職責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做好水上漂流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市文體廣電局:負責對漂流場所設立開辦的審核、行政許可和安全救護員培訓及對場所進行分級劃定,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家標準,對漂流場所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和監管,對漂流場所、器材、專業人員(安全救護)的資質進行認定審核,按漂流場所的規模、等級要求,對其配備的技術、救生、安全保衛人員是否合理進行審定,并負責日常執法監管。
2.市旅游局:負責漂流經營單位游客接待中心的監管,游客投訴的受(處)理,檢查和監督游客保險的購買、對外營銷宣傳的推介、從業人員的培訓及指導漂流景區品質建設。
3.工商局:根據漂流經營單位已核準的水上體育經營活動證明書審查頒發工商營業執照,漂流經營單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水上漂流活動。
4.市水務局:負責對漂流經營單位占用河道或護堤地修建旅游設施情況進行行政許可,并對漂流大壩河深水、急流、高落差等危險區域進行安全性檢查。
5.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各漂流經營單位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等)、救生衣、安全頭盔等漂流設備進行檢查并登記備案。
6.市公安局:負責漂流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事故頻發路段隱患排查工作,消除各類交通隱患;對利用水上漂流活動從事違背國家法律,損害人民健康,危害社會治安活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7.交通局:負責對漂流景區縣級公路主干道保暢監督力度。對營運車輛和從業人員的資質、營運車輛的定期檢測和維護、營運車輛安全設施的配備、營運線路的核定等情況進行檢查。
8.電力局:負責對漂流景區配電線路、設備進行檢查、檢修,特別是對景區飯店、賓館等人員密集場所開展用電檢查,排除用電隱患,宣傳安全用電常識,提供電力保障。
9.衛生局:負責對漂流景區員工開展緊急救援培訓,監督漂流景區建立游客緊急救援工作機制和工作體系,落實各項衛生制度,規范消毒設施,嚴格檢查場所賓館、飯店、餐飲食品行業許可和從業人員健康體檢情況。加強對景點餐飲業食品衛生和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10.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漂流景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管。組織督促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景區的餐飲業和食品經營戶進行監管。
11.環保局:負責對漂流景點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經營過程中的污染物(污水、垃圾)處理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及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破壞景區環境衛生、破壞景觀、環境污染情況依法查處。
12.地方海事處:負責對漂流經營單位漂流船、舶的漂工進行培訓發證(自漂除外),對應檢漂流工具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發證。
13.消防大隊:負責對漂流景點旅游交通集散地、賓館、飯店、旅游景區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栓和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識的配置及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等相關內容進行檢查。
14.安委辦(安監局):負責牽頭組織對各部門有關水上漂流活動安全工作的協調及工作落實情況的督查。
三、強化水上漂流活動安全責任追究
全市各級各相關部門和漂流經營單位要進一步注重防范,完善突發事件的應急防控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定期舉行應急預案的演練,確保對突發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和有效救援。各級各相關部門和漂流經營單位要進一步增強安全責任意識,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實水上漂流活動安全工作責任制,指導督促各單位把安全工作責任制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確保責任到位、管理到位、監督到位。凡因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桂林智慧旅游規劃設計網 ghsjw.cn